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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司法局打通织密“多调联动” 全力助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

攀枝花市司法局发挥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职能作用,以“多调联动”为抓手,在市委政法委的统筹下,会同相关部门构建以综治中心为依托的“警调、诉调、检调、访调、行调”全维度对接机制,推动调解资源向综治中心集聚、调解力量在一线下沉、调解效能从末端向源头延伸,走出一条“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治理有温度”的实践路径。
多维联动开题 构建协同调解新格局 做实警调对接。司法行政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健全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纠纷等行政调解机制,并明确警调对接的事项范围为民间纠纷、适宜调解的治安案件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驻本级综治中心,设立治安纠纷调解工作室,重点调解民间纠纷及派出所移送的当事人自愿调解治安案件;县级道交调委及工作室同步进驻综治中心,专门调解道交赔偿纠纷,推动理赔计算、调解、鉴定、诉讼等业务衔接,并联合公安、法院、保险等多方力量加强调解工作。在工作流程中,公安机关接警后开展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行政调解,若因分歧大调解未果且双方同意,将纠纷信息及材料移送综治中心;综治中心初审后,符合条件的移交进驻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中,人民调解组织可邀请民警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群众代表以及村(社区)法律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调解,上述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同时,公安机关对已进入调解流程的案件不停止证据收集,保障后续办理。 做强诉调对接。协同人民法院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强化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执行等环节对接,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提供司法保障。明确诉调对接的事项范围涵盖家事、相邻关系、交通事故赔偿、医疗、物业、消费者权益、一般合同纠纷等8类适宜调解且未经其他调解组织处理的民事纠纷,并经当事人同意方可纳入对接范围。法院收到起诉后评估适宜调解的,移送同级综治中心;综治中心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分流至行政调解机构或人民调解组织。对有给付内容或履行期限的调解协议,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同步提高确认效率、强化执行,保障当事人权益尽快实现。调解未成功且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由法院速裁团队审理,推动调解与速裁紧密衔接。支持法院探索创新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未达成协议但当事人对部分事项无争议的,经同意书面记载并签字确认;建立法官担任调解指导员制度,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指导调解组织业务,提升调解员的法律素养水平。 做细检调对接。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健全公益诉讼、“检调对接”等制度。明确检调对接覆盖5类可调解案件,即轻微刑事案件,如交通肇事、轻伤、特定主体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民事申诉案件,如合同、侵权、劳动争议及特殊关系纠纷;行政申诉案件,如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治安管理等领域;事实清楚、原案正确的可调解控告申诉案件;检察程序穷尽但仍上访的涉检信访案件。在具体工作中,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征询当事人意见,告知调解权利及程序;当事人书面申请后,检察机关移送县级以上综治中心,综治中心初审后移交调解组织;调解中,检察机关协助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成功后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经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盖章生效,各方留存备案;调解后,检察机关监督执行,结案3个月内回访,进一步巩固效果。 全链流程聚力 健全纠纷化解新机制 实现信访调解双融合。在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前提下,访调对接主要涵盖“三类事项”:即公民之间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等权益纠纷;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综治中心领导交办的可调解涉信访矛盾。明确“六类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即已进入诉讼程序或裁决终结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调解或专管机关管辖的;已由相关部门受理或办结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已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程序终止的;其他不宜调解的信访事项。市、县(区)信访局针对长期难化解的信访事项,在征得信访人、责任单位及其他当事人书面同意调解后,商同级综治中心确认,移送相关材料至综治中心。人民调解组织或具有调解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稳妥化解,推动信访事项从“堵”到“疏”转化。 推动行政调解显优势。指导行政机关严格依据《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切实履行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调解职责,并充分发挥行政资源优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协商、疏导等多元手段,依法及时有效解决群众诉求。协调行政调解职能部门收到综治中心转办、交办的纠纷事项后,及时启动调解工作。开展行政复议与调解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行政复议机构积极主动承担职责范围内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任务,依据平等、自愿、合法原则,重点调解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以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类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若调解未达成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确保时限流转促规范。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报送函制度,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信访部门等纠纷移送主体,移送纠纷事项时,需通过统一格式的“报送函”完成材料交接,明确纠纷基本信息、争议焦点及处理要求。综治中心接收后,严格履行初审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纠纷类型、调解可行性等要素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交办至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机关等对应调解主体,确保移送环节程序规范、责任清晰。调解组织承接任务后,严格落实限时审查受理和办结,在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包括调解成功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或因客观原因终止调解等情形,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综治中心。严格“一案一卷”制作和管理卷宗档案。通过“移送-审查-交办-调解-反馈”流程时限约束与闭环管理,实现纠纷流转有章可循、处理过程高效有序、结果跟踪清晰可溯,为“一站式”解纷的顺畅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强化保障固本 激发调解队伍新活力 优化“建”的水平。全力推进各县(区)设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或县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整合市级和东区、西区、仁和区资源,以市医调委为平台组建市级信访事项、诉前纠纷、物业纠纷、金融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推动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任务较重的部门,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并根据需要配置行政调解室、接待室。探索建立“调解+信用”工作模式,将信用手段植入调解中,通过信用惩戒倒逼当事人履约践诺,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履行率。 提升“进”的实效。严格对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平台深度融合、人员常态化进驻、全流程规范衔接等重点任务,保障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走深走实。协调市属大医院符合条件的基层骨干人员分批到市综治中心跟班学习,重点掌握纠纷化解实战技巧。对表现突出的进驻人员,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 强化“管”的力度。积极发展兼职调解员,把政治思想好、纪律意识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人员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邀请单位内部的公职律师参与调解工作。鼓励专职人民调解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考试,探索将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具有较高等级和社会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按照“严格把关、宁缺毋滥、优中选优”原则,全面推行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探索结合岗位职责和评定等级执行差异化的基本补贴、个案补贴。坚持市人民调解协会自治管理、自主运转,推行以劳务派遣方式聘用专职调解员。对违法违纪和不担当作为的专职调解员及时采取辞退、开除等措施,并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禁止选聘为调解员。对严重软弱涣散、不能胜任综治中心交办任务、本身又不能纠正的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解散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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