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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临终前立的自书遗嘱能够对抗其先前立的公证遗嘱吗?

来源:攀枝花市融媒体中心 2025-05-3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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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顺位】b7fd5266d016092438c6c7c3fd80e7f7e4cd349f.jpeg

张大爷膝下有两个儿子,他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两个儿子平均继承。张大爷一直住在大儿子家,大儿子对其悉心照料,而小儿子却对父亲不闻不问。因此,张大爷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该遗嘱符合有效遗嘱的全部要件),将所有财产都留给大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答:有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博士释法: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强调了公证遗嘱相较于其他遗嘱形式具有优先效力。而《民法典》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来源:法治攀枝花

审核:吴禹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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