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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区临时干活受伤:谁担责?

来源:攀枝花市融媒体中心 2025-07-2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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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区临时干活不幸意外受伤,医疗费、误工费究竟该向谁主张?提供劳务与承揽工作过程中受伤,责任认定又存在哪些差异?日前,西区法院办案法官在普法宣讲中解析了新近判决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引导大家学习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缘由:2023年3月,王女士因碎煤机需要维修,联系了老吴。老吴随后叫上老沈一起到现场查看,约定由王女士购买材料,老吴和老沈负责焊接维修。3月21日,两人带着材料到现场准备施工,老沈在清理碎煤机内垃圾时,支撑机器盖子的铁锹木柄突然断裂,盖子砸落导致老沈左手骨折、头皮裂伤,构成十级伤残。老沈认为,自己是受老吴雇佣,王女士作为定作人没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两人应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4万余元。老吴则称,自己和老沈是共同为王女士提供劳务,老沈操作不规范且无证上岗,自身有过错。王女士表示愿意赔偿2万元,但要求划分三方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老吴与老沈是劳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吴安排工作、支付报酬,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较大过错,承担30%责任,赔偿42507.5元。王女士与老吴是承揽关系,王女士作为定作人,未审查维修人员资质,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选任过失,承担50%责任,赔偿66664.75元。老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老沈合理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但对无依据的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提供劳务还是发包业务,各方均需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任边界,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



通讯员:雷敏 石琳

记者:周越

编辑:苏虎 杨正鹏

校对:邹耀

审核:吴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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